《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浙江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3年05月12日 21:07:03 54阅读 0评论

新华社杭州11月25日电(记者岳德亮、张璇)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5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等,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浙江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新华社杭州11月25日电(记者岳德亮、张璇)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5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等,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再生育审批、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条例明确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其中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同时规定在子女3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同时,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

以上就是文章“《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浙江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部内容,如需学习更多电脑、手机使用经验方法教程、软件使用知识请在本站搜索,科普知识网专注于普及各类生活小常识、冷知识、等生活中常用的操作经验;如果本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请不吝支持本站。

本文链接:http://www.puzhishi.com/jingyan/230332.html

1.免责声明:本文编辑科普网——文章若无特殊说明,均属本站原创,若转载文章请注明网址。

2.本站除部分作品系原创外,其余均来自网络或其它渠道,本站保留其原作者的著作权!如有侵权,请与站长联系!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表情: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54人围观)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