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笔录有哪些内容|如何做好谈话笔录

2023年05月17日 22:35:10 56阅读 0评论

在审查调查中,有的同志认为谈话笔录很容易制作,都是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谈话人问什么、谈话对象答什么、记录员再按照谈话的情况如实记录就行了看似简单的,其实不然,易做不代表能做好如何做好笔录是一门基础功课,也是一门需要久经打磨的技术活笔者根据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对如何做好笔录,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谈话笔录有哪些内容?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谈话笔录有哪些内容(如何做好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有哪些内容

在审查调查中,有的同志认为谈话笔录很容易制作,都是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谈话人问什么、谈话对象答什么、记录员再按照谈话的情况如实记录就行了。看似简单的,其实不然,易做不代表能做好。如何做好笔录是一门基础功课,也是一门需要久经打磨的技术活。笔者根据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对如何做好笔录,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

与谁谈:确定谈话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工作,不是想谈什么就谈什么,也不是谁想谈就谈,更不能想跟谈就跟谁谈。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为:(一)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受理的范围为:(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也就是在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内,对违反六项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可以谈、对涉嫌违法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可以谈,对受理范围之外的则要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或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根据《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这些规定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得擅自扩大谈话范围,开展谈话之前前要制定谈话工作方案,并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开展谈话笔录工作。

笔者认为,在控告范围内的事情可以谈,初核组或审查调查组对问题线索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锁定需要谈话或询问对象的范围,在制定谈话工作方案预案时,明确谈话人员的主次之分,明晰谈话目的,大胆设疑、小心求证,在列好谈话提纲的基础上,必要时进行模拟谈话,巧妙设置提问。

怎么谈:确定谈话对象适用的文书

谈话对象以什么样的身份接受谈话,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根据《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以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立案后,审查调查组经审批后进行谈话、讯问和询问等措施。同时,根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经审批后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讯问和询问等措施。

有的同志在搜集言词类证据过程中,尤其对立案调查的涉嫌公职犯罪类案件,对证人使用的法律文书不正确,导致言词证据在合规性上存在一定瑕疵,在呈堂对簿时往往成为调查对象辩护律师辩驳的口实。而这种情况往往就是在谈话之前没有使用正确的谈话文书所造成的。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对陈述性言词证据的收集主要有谈话、讯问和询问三种不同的调查措施,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则应适用不同的笔录文书,这就要求在谈话审批阶段就应做好适用措施及文书的区分工作。

笔者认为,根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立案后,依法进行谈话的使用谈话笔录文书。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后,依法进行讯问的使用讯问笔录文书。涉及违纪违法类案件,在初核阶段,对纪检监察对象和其他涉案人员的谈话使用谈话笔录文书,与被害人使用询问文书;与证人谈话即可使用谈话文书也可使用讯问文书,但在立案后,对证人、被害人谈话应明确使用询问笔录文书,对审查对象可继续使用谈话笔录文书。涉及违法或既违纪又违纪违法类案件,与证人、被害人谈话自始至终使用询问笔录文书。

记什么:围绕违纪违法要素进行记录

笔录是言词类证据的中使用最多的载体,是巩固证据链条的重要方式,作为证据就应发挥证据的作用。

在初步核实和立案后的审查调查中,我们都会搜集言词类证据。在陈述性言词证据中,无论是被审查调查对象的陈述,还是证人的陈述,用到最多的方式方法是通过笔录固定证据。但是有的笔录,问啥说啥、什么都记,这样的笔录就是一份平淡无奇的流水账;有的笔录,让人观后感觉用处不大,对于同一个问题或情况,记的不详不细还需要再次补充记录,影响办案节奏。

笔录最能体现谈话人员与谈话对象斗智斗勇的过程,反映谈话对象的心理变化。无论是书证、物证、言证以及其他类证据,都需要与谈话对象通过笔录来固定证据。在高质量的案卷中,物证与笔录之间、笔录与笔录之间、笔录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紧密关联的,基于证据链的完整性,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对突破案件是一个整体的,逻辑关系严密,做到严丝合缝、环环相扣,存在的突出矛盾能逐一排除,做到相互印证。

笔者认为,合格的笔录应当粗略得当,围绕违纪违法要素进行记录。对一般性问题、不影响案件的次要情形,可以记录大概的内容;对反映违纪违法核心问题的情况,就需要按照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要素则进行详细记录,关于这些内容的细枝末节都要记录齐全,必要时对物件特征单独提问,进行细致的描述。值得注意的是,在记录内容中,非常有必要记录审查调查对象违纪违法的深层次缘由,探究其违纪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

怎么记:谈之有效、记之有用

提高办案质量,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笔录就是体现纪检监察办案质量高低的验金石。

细节决定成败,评判一个案件质量,不仅仅是看案卷的呈批手续、办案程序是否完备齐全,更重要的是看案卷随附笔录的质量高低,从笔录的细节中就可以看出办案人员的能力水平。谈话笔录工作是苦力活、脑力活,既要动脑、又要有耐心,校对笔录则是谈话过程中最为基础的工作。开展谈话、记写笔录,大多谈话工作持续时间较长,动辄二三个小时,有的甚至需要六七个小时才能有所突破,记录人员记写打字过程漫长,容易出现漏字或者错别字的现象,在校对中容易“犯迷糊”,有的校对了好几次,竟一时半会察觉不出来,陷入“当局者迷”的误区。

笔者认为,关于时间的表述,尤其对于时间较为久远的事件,可以用春节前、三月左右的一天、2009年夏天、2010年下半年等表示时间概念的词语,以防止笔录上的时间与物证等其他证据时间上出现不一致。对于哪些一开口就提到某年某月某天的,甚至精确小时分钟的记录一定要谨慎对待、认真甄别,防止被审查调查人以时间错误为由进行翻供。具体时间可以记录“因时间久远,记不清了,以组织调查为准。”

在某个事件的表述中,禁用我猜、大概、好像是、也许、差不多、印象中、差不多、等模棱两可的词语,这些词语在呈堂对证时,往往会被对方律师重点针对,这样的笔录证据效力会大打折扣,对于重要事件的定性可以说是致命伤。

对于不同笔录中,对同一问题多次供述不一致的,要求谈话对象说明应以哪一次为准,并说明理由;在谈话笔录中也要客观反映谈话的如厕、就餐、长时间思考等实际情况,对这些情况进行记录。

作者:宜川县纪委监委第1纪检监察室 副主任 郑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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